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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甘肃省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建设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23/6/1       阅读次数:  5435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我省现行《条例》制定于2006年,并于2016年进行过修订,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进入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管执法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亟须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等,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修订我省《条例》具有深刻的必要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通过对《条例》的修订,不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和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向好。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6章82条,修订后《条例》共7章71条(新增加29条,删除40条、整合修改37条,保留5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吸收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条例》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相关要求和最新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纳入其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还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条例,细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职责,进一步厘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二)实施政府职责清单,明确综合监管职责。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并且“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新兴行业领域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三)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优化各方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外,还着重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条例》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性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规定的基础上,还对物业服务企业、学校、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化工园区、地下生产经营场所、城市轨道交通等特殊安全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

(四)紧盯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安全设备及维护等规定。明确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增加了企业设置安全总监、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工伤保险、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内容。

(五)始终坚持两个至上,确保从业人员权益。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规定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建立约谈举报机制,创新安全管理措施。

《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五种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制度。明确了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制定针对性的专项管理措施,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根据安全管理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性安全管控措施,并及时发布通知或者通告。《条例》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尽职免责等内容方面进行了探索尝试。

(七)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重视救援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详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制度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救援机制,细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与程序。

(八)增加政府法律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等规定。在此基础上,《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保证政府和部门工作人员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四、修订后亮点

亮点一:聚焦了党的二十大,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条例》总则部分纳入了党的二十大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等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内容。《条例》从始到终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亮点二:立法形式予以明确,设立安委会办公室。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是自1975年我省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来,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这也为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35条具体措施提出的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亮点三:创新完善制度机制,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为有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明确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的具体范围,即创设了“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与《安全生产法》关于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制度要求进行有效衔接,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基础之上,增加了安全总监设置。

亮点四:立足安全生产实际,设立尽职免责条款。

为充分保护和调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认真务实、勤勉负责的工作人员免受无辜牵连,《条例》从省级立法层面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五、《条例》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落实我省《条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好《条例》宣贯活动。把宣贯《条例》当成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宣贯方式,会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制《条例》宣贯单行本,发放给安委会成员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国有及民营企业等单位。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宣贯,制作《条例》宣贯视频在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结合“八五”普法工作,突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企业从业人员、青少年等重点群体,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加大宣贯力度,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五大体系”。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解决我省安全生产重难点问题、助推甘肃安全发展的关键一招。全面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聚焦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热点问题,拓宽视野,把准方向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全面责任体系、隐患排查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宣传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 “五大体系”,有针对性地跟进修订完善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更好满足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需求,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上层次、上台阶、上水平,体系化、立体化推进。

三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宣贯《条例》为重要契机,加大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执法力度,有效化解重大风险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分行业领域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打击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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